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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会章程
发布者:admin     发布时间:2024/11/19     点击数:67

  编者按:2024年11月18日,经民政厅核准生效,现向社会公开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会章程。

  以下为全文:

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会章程 

第一章 总 则

第一条 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会,是由现代农业园区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、农业龙头企业、有关技术部门、科研单位和院校自愿组成的全省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。

第二条本会的宗旨: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、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服务、为社会服务,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,在政府、市场、农民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推动全省现代农业园区健康发展。

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 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

第二章  党组织建设

第六条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按照组织程序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党组织的名称是中国共产党亿博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。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建华南街道工作委员会。

第七条 本会变更或注销设计党员变化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第八条 会支持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,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,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。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,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
第九条 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,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。

第三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十条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为会员进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,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;

(二)组织各类学习培训、研讨、考察活动,帮助会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;

(三)搞好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的引进、包装、策划、申报与实施;

(四)组织会员参加相关的报告会、展销会、洽谈会、项目对接会;

(五)密切联系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,帮助会员学好用足国家支农惠农政策,为会员争取更多支持;密切联系各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,帮助会员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难题;

(六)发展与国际和省内外同行业的友好关系,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

(七)创办网站、微信群,为会员提供权威、实用、有价值策咨询、行业研究、市场分析、实用科技、营销管理等方面的资讯信息,帮助会员把握商机,降低风险;

(八)加强行业自律,推进联合合作,公平竞争,协调发展;

(九)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,协助完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,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,最大限度规避与防范风险;

(十)收集、整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会员的合理诉求;同时,接受政府授权委托,开展行业调研,为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与建议,促进行业和社会的发展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章  会   员

十一 本会的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
十二 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 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 在本协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热爱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事业,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

第十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 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相关资料,包括:

1、会员登记表;

2、主要事迹简介;

3、主要业绩及荣誉。

) 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(四)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,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。

第十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 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;

(四) 退会自由

第十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.

第十 会员如有违反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行停止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

第十七条 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相关的牌匾及会员证。

第十八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照规定缴纳会费;
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九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二十条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五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会员大会

二十一 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 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 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

 第二十二  会员大会5,每年召开1次。

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二十三条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

临时会员大会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四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    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    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遵章守纪,爱岗敬业,诚实守信

(二)在本行业工作中成效显著

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

第二十六条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
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七条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八条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九条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第三十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   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制定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一条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三十二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

第三十三条 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四条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三十五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

第三十六条 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节  负责人

三十七条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若干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长、副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三十八条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三十九条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 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四十条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条 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条 长、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

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
第四十条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节  监事

第四十条 本会设立监事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,监事4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条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条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四十七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    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四十八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四十九条 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五十条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条 本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五十条 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五十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条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节 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条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条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

五十八条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

五十九条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六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六十条 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条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应向相应部门报备批准,且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六十条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六十条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条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条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条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六十七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六十八条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六十九条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第七章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七十条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2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七十条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七十条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八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条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条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九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条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条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七十七条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七十八条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十章 附则

七十九条 本章程经2024921日第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八十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通信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南大街399号亿博基业大楼邮编:05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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